发布时间:2015-02-27 05:32 我要投稿
根据焦作市人社局下发的《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天数由原来的90天增至98天。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焦作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我市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女职工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由原来的90天提高至98天,其他待遇标准暂不变动。此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今年1月1日起生育的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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