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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管理出新规

[摘要]本报讯(记者金桂香 通讯员申磊、王慧林)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在公安部发布18种不出具证明的情形(其中包括亲属关系证明)、民政部下发通知规定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之后,为方便...

  本报讯(记者金桂香 通讯员申磊、王慧林)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在公安部发布18种不出具证明的情形(其中包括亲属关系证明)、民政部下发通知规定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之后,为方便纳税人办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及时出台了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如何认定契税纳税人婚姻状况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自2015年9月25日起,对申请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纳税时,不再要求纳税人出具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暂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作出判断的,可要求其提供“婚姻家庭状况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家庭状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中确认亲属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25日起,在存量房交易中,税收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提供的正当理由是以存量房交易双方是“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仅适用于住宅类存量房的交易),纳税人应当提供户口簿、户籍资料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以上资料的,由纳税人填写“直系亲属关系存量房交易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并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说明婚姻登记信息对税务部门进行税收优惠认定的重要性,并就民政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核查、信息共享等事项进行协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相应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后续管理工作,对交易信息、资料认真归档,规范管理,采取风险管理等手段定期抽查、核实,对虚假申报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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