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23 01:59 我要投稿
紫锦园小区 地上面积(m2) 地下面积(m2) 人防工程(m2) 扣除人防工程面积(m2) 总建筑面积(m2)
1A商住楼 9053.6 1025.57 1704 23628.04 25332.04
1B商住楼 9197.98 971.43
2#居住楼 3380 无 无
配套费 75元/m2 差价(万元) 12.78 1772103 1899903
开发商收取的配套费 自来水开口费 1000
电开口费 2000
天然气开口费 3000
装修保证金 1500
预交垃圾费 600
电梯房共128户,去除一层、两层是商铺,步梯房35户,一层是车库。开发商要收取的水电天然气开口费共计978000元。而收取的这些费用其实是开发商在立项,备案之时,应交给政府相关收费部门(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审计)等部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专款专用。
这些费用不能强加给小区业主,更不能把这笔费用分摊到房子的单价中。
小区业主反映的问题如下:一,交房不出具两书及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房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二,小区绿化面积被压缩,开发商违规建筑两层小楼(对外出售车库),由于已建成,温县住建局监察大队出具了罚款单,对此一撂了之。三、房屋的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合同中没有说明,至今已经开始交房了,也没有去房管局备案,房管局的测绘公司也没有来测绘,不清不白,怀疑公摊面积大得多,非常不合理,超出了设计规范的要求。四 按照合同的交房日期,分为三批,最早是2013年4月份交房的,一批是6月12日交房的,一批是8月26日交房的,目前开发商电话通知说是要交房了,但不具备交房条件,拒绝接房子,由此产生的违约金开发商也是不退给大家的,我们只能认命了。 五、契税 相应的契税也随之产生滞纳金了 六 房产证 开发商的资料一直没有备齐 备案 导致我们的房产证也会相应滞后办理
七 希望记者同志能看一下焦作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09年的文件 还有温县2011年的文件 为啥市里面只查市区的 下面的县市不管呢 我们反映了 但是县里面一直迟迟不答复 只是一直在调差中 开发商和政府相关部门相互勾结 难道就置百姓于水火中不顾吗 这样的政府行为 是党和国家提倡的吗
标编号:温建招【2011】12号 市场编号:温交易【2011】116号
招标人 焦作普华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 机构 河南正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 名称
紫锦园小区(1A#、1B#商住楼、2#居住楼)项目
建设 地点
温县太行路西侧南段
工程 概况
本项目为紫锦园小区(1A#、1B#商住楼、2#居住楼)项目施工,总建筑面积为25332.04㎡,其中:1A商住楼,地上建筑面积9053.06㎡,地下面积1025.57㎡;1B商住楼,地上建筑面积9197.98㎡,地下面积971.43㎡;1A、2B商住楼均为11层剪力墙结构(含人防工程1704㎡);2#居住楼:5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3380㎡,局部4层。;主体建筑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水、电齐全。 招标 方式:邀请招标 资金 来源 自筹中标候选人排序 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企业资质等级 叁级注册建造师 范建设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 贰级 樊庆祥 温县建筑公司 叁级 陆其黑中标人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注册建造师 范建设 资质等级 贰级 证书编号 0017253
中 标 价(元) 20665800 质量标准
合格工期550日历天 中标时间2011.9.7公示时间农历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2011年9月12日
1、有投诉或举报者,请从即日起3日内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向温县招标办投诉或举报。
2、受理投诉或举报地点:温县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
3、受理投诉或举报电话:0391-6193513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4-05 09:35:07
温政办〔2011〕15号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单位:
《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温县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项目主体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区私人合法建造住宅暂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委托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75元。按每平方米75元征收的配套费中,分配25元用于燃气供气管网、调压站、直至入户设施的建设,由燃气部门(企业)负责更新、维护、管理。地下室高度超过2.2米的按每平方米50元征收,低于2.2米的按25元征收。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的项目,在出具县人防部门修建地下人防工程的证明文件后,可免交其人防工程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城市规划区内,框架结构、砖混结构、钢体结构等临时建筑,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
第六条 已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用途发生改变,按改变后的用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第七条 违法建设项目,经行政执法检查处理后,予以保留的,要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第八条 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属分期建设的,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缴纳配套费的不再补缴,但未办理工程规划手续的仍按每平方米75元征收。
第九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凡招商引资的建设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执行至该项目建成。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程序。
(一)建设单位、个人接到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收费通知单后,到县行政服务中心财政部门窗口缴纳配套费。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查验建设单位、个人的缴费收据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第十一条 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和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省政府政策规定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主管县长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涉及第十一条的建设项目,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县政府减免批准文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第十三条 所有减免配套费的项目不包含用于燃气设施建设的每平方米25元费用。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在县政府批准减免文件下达前,相关单位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确需办理手续的,按先缴后返的原则,先按标准全额上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待批准通过后再予返还。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建设单位已与燃气部门(企业)签订安装燃气合同的,仍按合同原标准缴纳管网建设费。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申请使用应分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到燃气企业在财政部门开设的专用账户上。
第十八条 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县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并将征收、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征收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Tags:温县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 印发 城市 基础设施 配套费 征收 管理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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