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20 11:40 我要投稿
本院认为,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政府在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前,应当先行调解。本案中,武陟县人民政府在处理原侯氏祠堂土地权属纠纷中未进行调解就作出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故其所作处理决定应予撤销。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武陟县人民政府上诉称其在处理本案纠纷过程中进行过多次调解,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武陟县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潜
审判员 乔洪立
审判员 李培军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莺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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