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30 10:50 我要投稿
审判长 王建全
陪审员 葛长寿
陪审员 孙若愚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梦彦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附页
(2009)武民初字第464号
(2009)武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表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有关数字计算
1、护理费:128天(住院和出院护理时间)农民年人均收入9534元÷365天×80%=3343.43元×80%=2674.74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38天×30元×80%=912元
3、残疾赔偿金:4454×20年×20%×80%=142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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