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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大锤与武陟县农业局、张小祥、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C.681441 秦大锤与武陟县农业局、张小祥、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山民初字第1186号 原告秦大锤。 委托代理人沈学玉、卢玉江,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C.681441    

秦大锤与武陟县农业局、张小祥、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山民初字第1186号


  原告秦大锤。
  委托代理人沈学玉、卢玉江,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陟县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张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成群星,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祥。
  委托代理人王小三,焦作市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思宗,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旺龙,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
  负责人,侯利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红乔,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孙大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孔祥忠,该公司理赔部员工。
  原告秦大锤与被告武陟县农业局、张小祥、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市宏程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决定立案受理,2010年7月23日向被告焦作市宏程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2010年7月30日向被告武陟县农业局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2010年7月27日向被告张小祥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2010年8月9日向原告秦大锤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等材料。2010年9月10日原告秦大锤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焦作市山阳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焦作中心支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向太平洋保险焦作中心支公司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2010年9月30日向财保焦作市山阳支公司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6日和201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学玉、卢玉江、被告武陟县农业局的委托代理人成群星、被告张小祥的委托代理人王小三、被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思宗、谢旺龙、财保焦作市山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红乔、被告太平洋保险焦作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孔祥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12日,原告乘坐被告张小祥驾驶的豫HC2383号农用三轮车前往被告焦作市宏程公司位于高新区玉河小区工地施工现场工作,当该车行驶至龙源路与迎宾路交叉口时与豫HH3598号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住院。事故发生后,双方经协商未达成协议。被告张小祥和被告武陟县农业局的司机在行经十字路口时未遵守交通法规,在遇到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是在给被告焦作市宏程公司务工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作为雇主在明知农用三轮运输车不能载人的情况下,租用被告张小祥的农用三轮车接送工人,忽视安全生产、疏于管理,也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武陟县农业局所有的豫HH3598号小轿车和被告张小祥所有的豫HC2383号农用三轮车分别在被告太平洋保险焦作中心支公司和被告财保焦作市山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故被告财保焦作市山阳支公司和被告太平洋保险焦作中心支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各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医疗费61951.6元、护理费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65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8800元、残疾赔偿金105848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武陟县农业局辩称,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理赔,不足部分再由其余被告赔偿。
  被告张小祥辩称,原告明知农用三轮车不能载人还乘坐,本身具有重大过失,而且被告张小祥是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被告焦作市宏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焦作市宏程公司辩称,其公司和被告张小祥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故其公司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太平洋保险焦作中心支公司辩称,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查明该起事故的责任,而且其公司没有见到保险单和出险时驾驶员的驾驶证、体检合格证和行车证,故其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财保焦作市山阳支公司辩称,被告张小祥驾驶的豫HC2383号农用三轮运输车只投保了交强险。本案中,原告系豫HC2383号农用三轮运输车上的乘客,即交强险条例第三条所称的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本车人员,故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原告不属于交强险的受益人范围,其公司对原告不具有赔偿义务,作为本案的被告也是不合适的。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各自应当承担的事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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