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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武陟县 乡政府“权力”支持非法占用耕地(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3,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必须得到国务院批准。第76条:未经批准或非法占用土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3,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必须得到国务院批准。第76条:未经批准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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