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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区法院发出首例“人身保护令” - 焦作山阳区法院网

[摘要]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例婚姻关系纠纷案,妻子闫某因不堪忍受丈夫多次辱骂、殴打,诉讼离婚。山阳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冯爱萍根据闫某身上的伤情,结合走访闫某邻居了解的情况,依据闫某的口述申请,给闫某的丈夫李某送达了“人身保护令”。据悉,这是...

    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例婚姻关系纠纷案,妻子闫某因不堪忍受丈夫多次辱骂、殴打,诉讼离婚。山阳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冯爱萍根据闫某身上的伤情,结合走访闫某邻居了解的情况,依据闫某的口述申请,给闫某的丈夫李某送达了“人身保护令”。据悉,这是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例“人身保护令”。

    据了解,闫某与丈夫于婚恋介绍中心结识,不到半年时间,两人便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然而婚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暴露出来,性情暴戾,根本不是其婚前所说的男人。

    申请人闫某怀胎十月为李某生下一女,李某不但不关心照顾闫某,反而在闫某坐月子期间,故意找茬打骂闫某,并撵闫某离开李某家,在精神上极度折磨闫某,闫某不得已离开丈夫李某家。赶走闫某不罢休,李某还让其大姐到闫某单位闹事,败坏闫某的名声,还多方打听闫某是否精神出现问题。李某多次在凌晨时分给闫某及其家属、亲戚打恐吓电话、发恐吓短信,到闫某父母家,辱骂、踹门并蓄意挑衅。因此闫某向山阳区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向申请人闫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裁定从即日起6个月内,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殴打、威胁、恐吓、辱骂申请人闫某及申请人的亲属;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申请人闫某及申请人的亲属;责令被申请人李某归还申请人闫某父母家所住单元的门禁卡。

    李某收到“人身保护令”时,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之极。冯庭长告诉李某,如果其不按“人身保护令”履行法律义务,继续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闫某,骚扰其亲属,法院根据其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闫某的情节程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申请人闫某提起刑事自诉,以其有能力履行“人身保护令”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同样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温馨提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遭遇家庭暴力时,要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医药费票据等。

责任编辑:蒋若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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