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02 09:03 我要投稿
10月8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郝秀琴担任审判长,在山阳法院九号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2人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山阳法院依法审理的第二起涉恶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与刘某某之弟(未满14周岁)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刘某某、张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焦作市区范围内多次以喷漆、放火等方式非法讨要债务,多次以故意开车撞酒驾车辆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均曾在2014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刑满释放后,两人不思悔改,仍实施新的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的表现特征。
1、2017年10月赵某某向冯某某借款5000元,因还钱问题被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多次到赵某某母亲的住处进行滋扰、恐吓,严重影响赵某某母亲一家的生活。
2、2017年秋,被告人贾某某向刘某某借款5000元,为讨要债务,被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多次到贾某某住处寻衅滋事,严重影响贾某某一家的生活。
3、2017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之弟三人预谋后,故意开车撞被害人秦某某所驾驶车辆,并利用秦某某酒驾不敢报警处理的心理敲诈其500元。
4、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2月12日,刘某某、张某某和刘某某之弟经常在凌晨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进行蹲点寻找作案目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为讨要债务而采用多种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还多次敲诈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上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且二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审判长主持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整个庭审历时近四个多小时,案件顺利审理完毕。
因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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