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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县城市基础设施天然气配套费使用管

[摘要]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县城市基础设施天然气配套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7-02 17:46:29来源:作者: 温政办〔2012〕29号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县城市基础设施天然气配套费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县城市基础设施天然气配套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7-02 17:46:29 来源: 作者:

温政办〔2012〕29号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县城市基础设施天然气配套费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温县城市基础设施天然气配套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县城市基础设施天然气配套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天然气配套费(以下称天然气配套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温政办〔201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然气配套费含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征收,主管部门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天然气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条 天然气企业和建设单位签订安装合同后,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天然气管道工程设计方案;2.工程施工合同;3.质量及服务承诺书。
    第四条 主管部门接到天然气企业资金申请报告后,应在15日内将天然气配套费的70%拨付到天然气企业。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验收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天然气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小组成员单位有:县政府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安监局、消防大队、业主代表、燃气企业、施工企业、物业管理等部门,验收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六条 天然气工程竣工后,天然气企业向验收小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验收小组办公室在15日之内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七条 天然气工程安装质量应符合《城镇燃气管道验收规范》,未达到《规范》标准的,应责令企业予以整改。
    第八条 天然气安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支付剩余30%的配套费,其中25%拨付到天然气企业,5%拨付到主管部门。
    第九条 拨付到主管部门的5%配套费用作天然气工程验收小组的办公经费及工程协调人员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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