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2-26 22:35 我要投稿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艳玲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附页)
(2008)武民初字第41号
(2008)武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内容表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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