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都网 > 河南新闻 > 焦作新闻 > 温县新闻 >

殷小建诉温县人民政府不服处理决定一案(2)

[摘要]第三人马英桃家的宅院为土改以来的老宅院,宅院座西朝东,院内有上房、南厢房和北厢房各三间,街房地方为争议地方。原告家自土改后一直在现争议地方上的房屋内居住,2006年原告将该街房拆除。之后,双方为该街房地...

第三人马英桃家的宅院为土改以来的老宅院,宅院座西朝东,院内有上房、南厢房和北厢房各三间,街房地方为争议地方。原告家自土改后一直在现争议地方上的房屋内居住,2006年原告将该街房拆除。之后,双方为该街房地方的使用权发生纠纷。第三人马英桃申请被告处理,被告经调查核实后,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温政(土)字第3号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焦作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处理决定,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1950年土地确权时已将争议地方确权归第三人家使用,原告虽提供有临时宅基地证存根来主张其权利,但该存根本应在土地登记机关保存而不应该在持证人手里,且填写时间有误,被告对该存根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是正确的。因此,被告依据土改确权情况,本着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活的原则出发,将争议地方归第三人马英桃家使用并无不妥之处。

综上所述,被告所作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温县人民政府2009年8月7日作出的(2009)温政(土)字第3号关于黄庄镇东韩村马英桃与殷小建土地权属争议一案的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费用380元,合计43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玖霞

         审判员 郑复安

         审判员 何运成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东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殷小建诉温县人民政府不服处理决定一案(2)》河南新闻-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jiaozuo.yuduxx.com/wenxian/103914.html,谢谢合作!

[责任编辑:网站编辑]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

详细声明请点击进入>>

返回豫都网首页
版权所有: 豫都网 Copyright(c) 2010-2015 YuDuWang Network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3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admin@yuduxx.com
未经豫都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