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23 03:01 我要投稿
第三人马英桃家的宅院为土改以来的老宅院,宅院座西朝东,院内有上房、南厢房和北厢房各三间,街房地方为争议地方。原告家自土改后一直在现争议地方上的房屋内居住,2006年原告将该街房拆除。之后,双方为该街房地方的使用权发生纠纷。第三人马英桃申请被告处理,被告经调查核实后,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温政(土)字第3号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焦作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处理决定,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1950年土地确权时已将争议地方确权归第三人家使用,原告虽提供有临时宅基地证存根来主张其权利,但该存根本应在土地登记机关保存而不应该在持证人手里,且填写时间有误,被告对该存根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是正确的。因此,被告依据土改确权情况,本着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活的原则出发,将争议地方归第三人马英桃家使用并无不妥之处。
综上所述,被告所作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温县人民政府2009年8月7日作出的(2009)温政(土)字第3号关于黄庄镇东韩村马英桃与殷小建土地权属争议一案的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费用380元,合计43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玖霞
审判员 郑复安
审判员 何运成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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